郑某某、丘某某、文某某、贺某立即停止侵害音王公司“最佳的压缩器”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惠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音王公司商业秘密损失 365.72 万元,郑某某对该 365.72 万元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丘某某、文某某、贺某在 137.145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宁波中院官网郑某某、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的计算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王公司)是全球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龙头企业,其数字调音台产品曾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该公司是“最佳的压缩器”技术信息和“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2016年底,郑某某在担...
判决:一、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扣押在案的相关犯罪工具、侵权产品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丘某某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经生效。 另宁波市中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