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