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萍与被上诉人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通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或云南高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1)云高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6...
2011年3月29日,邵萍与兴通达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与《借款协议(二)》,约定邵萍向兴通达公司提供本金分别为2920万元和1716万元的借款。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跃在《借款协议(一)》与《借款协议(二)》上签名。邵萍按照约定向兴通达公司提供了约定的借款,兴通达公司到期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经查:...
昆通公司通过此种方式设立兴通达公司并利用了兴通达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邵萍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昆通公司应当对以兴通达公司的名义向邵萍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