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亦长期担任金茂公司总经理,在刘某某3过世后负责金茂公司全工作,丁某某与刘某某1长期以来均为上下级关系,且据丁某某自述,其与刘某某3一家人关系比较密切,认定丁某某与继承人杨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具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刘某某3遗嘱见证人属于认定错误。
遗嘱见证人与立遗嘱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利害关系通常指的是经济、情感或其他方面的联系,这些联系可能影响到见证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若见证人与立遗嘱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其见证的遗嘱可能因失去真实性而导致法律效力受损。 一、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有利害关系指的是遗嘱的内容与其有有利的或者不利的关系的人。一个人只要他与遗嘱的内容,包括遗嘱的受益人、遗嘱内遗产的处理、遗嘱内债务的处理,有利益纠葛关系,这个人就属于本遗嘱订立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对本遗嘱的订立进行见证。当然,如果其他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内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则该人可以作为其他遗嘱...
本案《遗嘱》见证人为周某与陈某,其中陈某与赵某鑫为夫妻关系,系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同时,赵某鑫、周某、陈某关于《遗嘱》订立地点、在场人及过程等的表述存在严重矛盾,不符合遗嘱订立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故该份《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案涉《遗嘱》无效,诉争...
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无利害关系)应当在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日期(年月日缺一不可)。多页打印的,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如果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认定有签名的部分的内容时,应认定遗嘱全部无效。#宁波律师 #继承纠纷 #遗嘱 - 宁波王律师于20240614发
核心提示:两位见证人均系继承人王×1的朋友和曾经的同事,难以排除其利害关系,而且涉案遗嘱没有牛×4的签名,对于遗嘱上所摁指印的真实性,王×1亦不能举证证明。加之王×1所提供的关于遗嘱的录像存在时间与内容上的诸多瑕疵,故原审法院未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并判决驳回王×1对诉争房屋进行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