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是指有数个具有不同内容的给付,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以法律行为为发生原因的,为意定选择之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为法定选择之债。
关于选择之债,我国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但原《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民法典》第515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
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有当事人之问订立合同、选择权的行使和不能履行等。 (1)选择之债通过合同而特定。选择之债是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而形成,当然可由当事人双方另订合同将它转变为简单之债。这种使选择之债特定的合同,其主体局限于选择之债的双方当事人。 (2)选择之债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之债通过当事人...
律师解析: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
选择之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在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可属债权人或债务人。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选择。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基于自愿选择而产生的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非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在选择之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债务,同时也可以选择是否履行债务。二、选择之债的特点1. 自愿性:选择之债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选择,而非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因此,债权人和...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而选择之债则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
(1)简单之债。指债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须注意:是“标的”即给付只有一个,而非“标的物”只有一个。若给付只有一个,但包括几个标的物,仍为简单之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债务人可以择一履行或债权人可择一请求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区分意义:选择之...
选择之债只有特定化后方能履行,特定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的选择,二是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是: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依合同发生的选择之债,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选择权应当属于债务人。选择权属于形成权,经选择权人发出单方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