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担保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依约取得所涉不动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有法院则认为该协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有效,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涉案买卖标的物来实现债权。
因此,“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表述显然不够严谨,容易形成误导,更合理的表述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 创设“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打破所谓“合同僵局”,即在一方出现非故意的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解除权却拒绝解除,违约方想解除却由于缺乏申请权而无法解除,只能任由违约状况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