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被征收人可以在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查处后六十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