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