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应综合考量平行进口行为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合理平衡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平行进口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准确划定商标侵权行为和正当使用行为的法律界限,平行进口行为未损害包括识别功能、质量保证功能...
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平行进口是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对于专利权的用尽与权利用尽有所相同,可以直接理解为专利独占许可。...
答: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一旦经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投放市场后,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即已用尽,买主对该商品的使用或转售都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地域原则是指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完全取决于授予该知识产权的国家的国内法。 平行进口即称灰色市场进口,如某一项知识产权在甲、乙两国...
按照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知识产权。就该产品而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用尽了。支持商品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其并未侵犯商标权所持的理由正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反对平行进口所依据的主要理由是商标的地域原则,即...
德国等欧洲大陆法体系国家认为专利权用尽仅限于欧共体内部,禁止国际平行进口。日本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判决中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专利权人不能针对在德国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在日再行使专利权。我国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尚未统一,早期学者多反对,但近来有部分学者倾向于接受。根据笔者观点,平行进口问题往往涉及...
如果是在韩国,那么权利用尽了,不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如果在中国,且权利人在中国亦有中国专利,权利用尽...
与我国的《商标法》不同,我国1985年、1992年《专利法》,一开始就规定了国内权利用尽,即“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000年有所微调,但亦只规定了国内权利用尽,即“专利权人制造、...
因此,他们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此判例说明,在合法购得正品的情况下,平行进口行为不会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法律规定与适用实例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但在平行进口条件下,合法的正品销售通常不被视为侵权。然而,...
浅谈新专利法中平行进口权利用尽问题
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文/韩磊 问题提出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平行进口﹙parallel im ports﹚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平行进口也常被称为灰色市场﹙greym arket﹚,是一个集经济、贸易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于一身的复杂问题。从法学的角度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