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以...
维护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缴款有时间规定,逾期将加收滞纳金。维护费实行就地分成缴库,资金用途包括河道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配套、重大水利项目、生态建设等。财政部门将维护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逾期未缴、阻碍征收或挪用滥用维护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的形式正式公布。这部法规的实施时间定为2012年1月1日,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工程的修建与维护费用的征收和使用。这项管理办法的...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55号令发布,2000年1月25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亍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 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
征收部门可以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 第十条 征收维护费由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征收维护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维护费纳入同级财政第二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使...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纳费人”中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的销售(包括提供加工、...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