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以...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以...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的形式正式公布。这部法规的实施时间定为2012年1月1日,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工程的修建与维护费用的征收和使用。这项管理办法的...
一、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维护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由市及县(市)区水利、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征收工作按下列分工实施: 1、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中央、省属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外地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职工交纳的维护费;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2003年12月3日修正版)(1996年02月29日发布,1996年02月29日实施,2003年12月03日修订)二 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1、增加第八条第二款: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交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
沈阳、大连行政区域内的维护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征收。 第九条 征收维护费由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征收维护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条 维护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