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笔录可以一次辨认两人吗辨认笔录不可以一次辨认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这种情况会严重影响辨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 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那么该辨认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辨认笔录的排除规则主要基于辨认程序的合规性、辨认对象和方法的适当性以及辨认笔录的真实性。
辨认笔录的排除规则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辨认笔录若存在以下情形,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程序违规 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这意味着,如果辨认过程没有得到合法主持,其产生的辨认笔录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这种情况会破坏辨认的公正性...
其一,辨认必须由侦查人员主持开展,倘若不是在其主持下进行,那么此辨认笔录就应被排除。 其二,若在辨认前让辨认人见到了辨认对象,像提前让证人瞧见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辨认笔录就不具备合法性,必然要被排除。 其三,辨认活动应当个别进行,不能将多个辨认人集中在一起辨认,不然就不符合法定程序,辨认笔录很可能被排除。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
有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而辨认笔录不属于上述证据种类,故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
辨认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排除规则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辨认笔录证据可以被排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违反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如果辨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警察的不当干预或线索引导,法庭可以依法排除辨认笔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存在这种暗示或者指认行为的辨认笔录,法院应当将其排除。 其六,辨认违反规定,致使无法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这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假如存在其他方面的违法情形,法院也有可能排除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但这种排除的前提条件是这些违法情形会导致辨认笔录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定。
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往往将错误的辨认结果嵌入证据链条中,轻者导致证据之间产生矛盾、侦查方向产生错误,重者导致案件当事人认定错误,最终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最后,对影响实体审查判断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本意。釆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将其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