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经营者限制下游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还是限制下游使用其产品作为核心零配件的制造商的定价,都是典型的轴辐协议,反向亦然。因为它们本质上都是第三方组织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但是新《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的规范中没有让经营者反正其行为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却允许经营者在纵向协议中主张反正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
我国反垄断法在理论、实务和立法上均将二分法形式化,造成执法中的一些困境。轴辐协议便是一种游离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外的新型垄断协议,它有自身独特的结构、性质与认定方法。轴辐协议的出现应当引发我们对垄断协议二分法利弊的重新认识,并重新构建我国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