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260×13%-4.08×260/(260+35)=30.20(万元)。实际税负=30.20/260×100%=11.62%,大于3%。销售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的税额=260×3%=7.8(万元)。(3)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应纳...
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选、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摘自财税 2006 152号 8、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
(一)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3%)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2011年1月1号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