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虽然直接针对转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未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明确列出,但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贷款业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
为规范商转公直转业务办理,防范贷款资金风险,制定本办法。 一、商转公直转业务介绍 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在中卫市辖区范围内因购买个人自住住房,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还贷期间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引导基金)与合作机构的贷款或投资资金共同构成,由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合作银行按照约定合规使用。转贷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重点用于开展政策性转贷融资业务,可以参照《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xx市商业银行市场经营户周转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xx] 57号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行信贷资产结构的合理调整,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原则。 1、坚持...
第三条个人房产同名按揭业务(以下简称同名转按)是指已经在他行办理个人房产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尚未结清时,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我行审批通过后,将原贷款结清,撤销原抵押,以原房产作抵押,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业务。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的,我行给予客户循环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对第三类项目,进出口银行接到财政部的办理转贷业务通知并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对确定转贷的项目,在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进出口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持转贷协议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付费...
为规范我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加强对转贷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我行根据国家金融及利用外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转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寄送你们,并请转发你省(市、自治区)计委、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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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相对《业务指引》和《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代理行的定义,明确代理行是银团贷款的管理行,可在银团筹组阶段由牵头行指定或者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并进一步从利益冲突豁免、增设安排等方面,补充了对代理行的任免规则。再次强调银团成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