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明确规定:“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虽没有融资性质,但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中央企业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各类...
空转贸易:通常指的是在贸易过程中,货物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并未发生,或者只是形式上的流转,而资金则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操作进行循环流动。这种贸易往往缺乏真实的商业背景和实际需求,仅仅是为了资金流转、税务筹划或其他非贸易目的而进行的。 虚假贸易:则是指贸易双方或多方虚构交易事实,伪造贸易文件,以骗取出口退税、外汇...
空转贸易: 定义:通常包括虚构交易,如伪造合同、单据,或者国有企业的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些交易缺乏实质性的商业动机。 特点:交易链条被人为扩大,仅为了增加收入规模,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走单贸易: 定义:指货物并未实际转移,控制权始终由供应商或其关联企业持有的贸易形式。
商品贸易空转走单虚假贸易的认定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商品贸易中,空转走单虚假贸易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空转”“走单”业务是指贸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实质性,加入交易环节不具有商业理由,通过反复交易、循环周转等方式虚构贸易行为进行套利,本质是虚假贸易。 在国资委的部分文件中,“融资性贸易”与“空转”、“走单”为并列概念,也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 二、参与动机 中央企业(包括其下属单位)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其参与动机包括绕开金融监管政...
走单贸易与空转贸易的区别如下:贸易实质:走单贸易:货物实际流通的贸易,涉及实际的买卖,货物确实被交付、运输和支付。空转贸易:虚构或只存在于纸面上的贸易,多数时候只有合同和发票等文件上的交付、转让,实际货物不会被实际运输或交付。目的和影响:走单贸易:目的是进行正常的商品交易,实现价值的...
1、“空转”、“走单”贸易 运作主体企业与其客户和供应商分别签订销售和采购合同,相互出具提货确认单/收货单及增值税发发票,但实质上并无货物控制权的转移,即货物的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的变更,在…
判定虚假贸易中空转走单,关键在于有无真实货物交付和交易履行。若交易双方签了合同,却无真实货物流转,仅通过虚构交易环节来制造资金流转痕迹,就属于空转走单。2.从合同约定与履行判断:要查看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是否一致,涵盖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以及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要是合同约定得很详细,但实际找不到货物...
空转贸易业务指的是一种不伴随实物交割的贸易活动。详细解释如下:空转贸易业务在贸易流程中并不涉及实体货物的转移或交付。它主要围绕金融工具和交易文件的操作进行,例如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期货、期权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交易双方主要关注的是金融资产的增值和减值,而不是实体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