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广西高院公布一起“套贷转贷”案例。多年前,朱海通过信用社贷款80万元后将资金借给老同学用于投资,因索还未果,朱海起诉索要本金和利息。尽管有借贷合同,被告也认可借贷事实,法院却判决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起诉老同学一家 2014年4月,王彬因投资需要资金,向老同学朱海借款80万元。朱海便以...
2014年4月,王彬因投资需要资金,向老同学朱海借款80万元。朱海便以自己的名义向广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朱海从信用社借到80万元贷款后,直接转账给王彬。 2015年9月1日,朱海与王彬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