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结合地方发展特色、政务协同要求、企业利用需求和公众生活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重点内容,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按照重点内容提供数据,拓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范围、深化共享开放内容、强化动态更新。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旨在推动政府数...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决议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数据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结合地方发展特色、政务协同要求、企业利用需求和公众生活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重点内容,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按照重点内容提供数据,拓展政...
第三十条 政府数据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结合地方发展特色、政务协同要求、企业利用需求和公众生活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重点内容,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按照重点内容提供数据,拓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