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