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本法规第七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 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
财政部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大家学习最多的就是加计抵减如何计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但是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创新企业CDR)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条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12】15号《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预缴税款时如何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税务总局还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