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本法规第七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内容: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航空: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3、红字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旅客取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条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12】15号《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 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其 中第七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 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起,可按比例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02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