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25号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