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财税201170号是由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可以调控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财税201170号作为一项重要的财税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财税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内容 财税201170号主要涉及...
关于财税2011年70号文件是否废止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截至当前时间,没有公开信息表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已被废止。 文件的有效性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
而财税[2011]70适用财财段财号2011年1月1日以后。 财于企财取得的财财用途财政性财金,财按如下财定财行企财所得财理:税 第一:取得财金的财财必财是财财以上各财人民政府财政部财及其他部财。财里的财财以上包含财财。取得财金的部财 不财包括财政部财,财财以上各财人民政府的其他部财比如财改委、科技...
财税[2011]70号文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旨在解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问题。通知指出,企业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的资金管理规定或要求;对资金及支出...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
如果企业未按照财税2011年70号的规定处理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导致这些收入被错误地计入应税收入,从而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此问题,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可能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 应对措施: 企业应仔细审查自身的收入情况,确保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年70号的规定进行正确处...
国家财税[2011]70号文件提到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指特定用于某个项目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这些资金通常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监管要求。2. 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这类资金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同于常规收入,因为其往往附有一定的使用条件和监管要求。企业和个人在接收到这类资金后,需按照...
根据国家财税[2011]70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对于专款专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其所得税处理显得尤为关键。首要结论是,企业收到的此类资金是免税的,不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范围。以下是具体解释:首先,财政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特定课题组的研究人员工资,但仅限于该课题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