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税〔2009〕57号规定了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股权投资的主体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据哪些证据材料,处理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并能作为当年应分配给合伙人的经...
财税2009年57号 谷川税所税务咨询专属客服 财税2009年57号文件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文件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确认条件以及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