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1号文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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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财税〔2009〕87号文件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件并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
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4、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条款失效]提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和国税法、国税函之类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不与这些上位法冲突且制定权限和内容不超越授权,不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的情况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发文日期: 2008-01-31 发文字号: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
财税[2008]151号文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