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有:()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
嘿,朋友!给你找了个不错的资源 赶紧点击[201604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doc]去看看吧,相信你会喜欢的。 希望这个资源能解决你的问题。还有其他实用的资源想让我推荐不?
你好,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件附件 1 第二十七条对多个方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进行...
关于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中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项目,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规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
简单来说,第二十七条列举了多个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非生产经营用途和非正常损失上。简而言之,即在使用后不能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或不是因生产经营而使用的货物或劳务中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为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未征收或已少征收销项税,相应的就不能确认...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马上就做出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管理不善物资盘亏”,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盘亏的原因是因为...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附件(法律条文的规定): 引用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引用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引用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