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9〕59号 公告全文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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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
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七...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 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 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提示: 解读财税[2009]59 号跨境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随着全球经济逐步企稳回暖 跨境投资活动开始日趋活跃 新一轮的跨国并购已经拉开了序幕。为了使广大企业了解跨境重组的税收政策 规避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笔者对跨境重组的相关所得税政策加以梳理和解析。 一、 “境外——境外”模式 此种模式主要是指境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