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16〕101号发布日期:2016-09-20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
财税[2016]101号2016.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 ◎被投资方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财税[2016]101号文(纳税人备案后方可享受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比照处理) 1.递延纳税,即行权时不纳税,只在转让时纳税; 2.转让环节一次性适用20%税率 a.股票(权)期权成本按行权价,限制性股票成本按实际出资额,股权奖励成本为0 b.各种持有均需满3年,且自行权日或解禁后满1年 ...
大力税手——法税服务平台基于税务爱好者对税法解读,编写,引用,分享为一体的税务知识一站式分享平台,用知识的运营做分享式经济的探索。
一周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宣布从9月1日起股权激励纳税玩儿法变了。 吃瓜群众说这个问题以前从没懂过,这次新发布的101号文又是什么鬼。 针对上述疑问,状状怒刷七篇八股文,勤(shou)劳(can)P图三小时,简单粗暴地给状粉们解释下股权激...
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文件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助于国民对该文件的理解,在公布文件的同时,配发了《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
财税[2016]101号文件:技术出资的新突破与新空间,你准备 好了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于2016年9月1日施行了,很多人看到了“光明”,也有很多人看到了“危险”正在袭来,且看小编如何给你道来。 (1)必须了解大背景 为支持国家...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三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规定: (一)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