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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 号)实施期限延长5 年,自2018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0 月31 日止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
财税〔201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七、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财政部 ...
财税〔201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财税[201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