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
文件的意思是: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财税[2012]25号文件延续执行了财税[2009]62号文件中担保赔偿准备的政策规定,即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政策区别在于财税[2009]62号文件通过每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