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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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颁布了《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 )比例进行分配。A.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B.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销项税额C.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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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应就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项基本前提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