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具体范围增值税税率原营业税税目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征收率3%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1.粮食、使用...
惊的是财税〔2017〕37号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文本应追求准确严谨、规范简明,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在突兀。起草文件者可能为了避免行文繁琐而杜撰了扣除力度一词,但维持原扣...
37文对农产品抵扣的税率采取了双轨制,按农产品的用途,抵扣被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农产品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 国务院的表述为: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7号文的规定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者基本一致,但37号文更精确...
钦光说:37号文唯一闪光的一点规定,是正确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
适用财税[2017]37号文件农产品总结(植物类)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3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很多税务专家都对该文进行了解读,笔者也从中受益良多。现拟通过系列小文以实务运...
对于这个财税【2017】37号文具体的解读以后有空再写,仅就37号文带来的重大变化,点评三点。 第一,减2%,影响没想像的大13%→11%,这自然是大变化,降了两个点。 13%税率的产品,许多集中在农产品、居民生活品这两大领域。居于流通领域的最终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