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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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 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17号文(以下简称“117号文”),明确了以下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 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财税〔2018〕117号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
1.《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此处对跨越的"宽度"做了明确: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财税〔2018〕117号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总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政[2018]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7 实施时间: 2018-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