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
1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
1、《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2、此处对跨越的“宽度”做了明确: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链接:www.china-nengyuan.com/news/131190.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 7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河北管理办法》的公告 8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