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这些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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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4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等三个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也就是“无票免税”政策。 A.A.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适用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根据通知,除财政...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