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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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4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等三个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也就是“无票免税”政策。 A.A.电...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新宸欣财税业务范围:代理记账、财务外包、整理旧账、税务筹划、工商注册、地址托管、内部审计、公司注销、高新认定、工商变更。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2019-01-16 [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10-19 [5]辽宁省财政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