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2009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09]128号 发布日期 2009-11-22 ...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财税[2006]186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政策财政部财税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VIP税收征纳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九...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时间确定,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