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2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3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
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4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等三个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也就是“无票免税”政策。 A.A.电...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 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 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 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1 免税来袭 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作为新的贸易模式之一,跨境零售出口的财税阳光化一直是业内难题之一。为了...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政部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包括: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