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试区,即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针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国家出台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自2018年10月...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7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8关于《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6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37关于《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
财政部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包括: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4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等三个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也就是“无票免税”政策。 A.A.电...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