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含养殖用海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八、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将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用海用岛需求、海域...
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含养殖用海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八、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将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用海用岛需求、海域和无居民...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标准里根据国民经济增长,...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 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 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有关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市、县就...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为:海砂7.3万元/公顷。...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