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其中规定()。 ①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或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除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12-06 [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企业年金大讲堂(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金业务及个人所得税介绍.2023-05-24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部、人社部、国...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A、300%B、100%C、200%D..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对我国养老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涉税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该通知明确了我国第二支柱养老金的税收办法采取的是()。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