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金[2004]41号 2004年4月30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接上页]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財金[2008]85 號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需要,規範過渡階段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道德風險,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金[2004]41号 2004年4月30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