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 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 财金[2001]127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
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由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
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由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
为切实加强江苏境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驻苏中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通知印发)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通知印发),制定本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01]127号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 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 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 财金[2001]127号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 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 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 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 财金[2001]127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