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用途调整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66号).2023-11-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2021-11-16 [7]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公告.2022-08-03 [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财政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
财政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
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保定市 2017-12-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4-03-22 共2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2021-09-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2021-11-16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09-23 [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哈尔滨市调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公告.2022-07-28 [7]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