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主要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在2019年被《会计师》收录,原文总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