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
1、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公告取消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原39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有权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部门是( )。A.省级发展改革部门B.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C.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A.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生活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A.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生活服务C.为居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