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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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执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5年、201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