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382024-01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32024-01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272024-01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442024-01 6 财...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