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适用范围的问题。 该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十七、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适用范围的问题。 该通知规定...
十七、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适用范围的问题。 该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 1995年5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 048 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的规定, 现对土地增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仍然全文有效。
一、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条款废止】 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在省里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问题,经研究确定,对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1995-01-22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