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9日 财税字[1994]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001号 【实施时间】 1994-01-01 【法规编号】 259008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
一、凡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局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将企业减免税有效期止时间调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对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审核,凡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过渡和执行至期满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根据新的文件依据,重新进行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 号) 各区、 市、 县(先导区) 财政局、 国税局,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有利于新旧税制衔接和过渡,《通知》中涉及新旧税制衔接,需要请示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问题,以及原已批准减免税尚未到期的企业政策衔接问题,市局已明文请示市政府,俟市...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税务局财政部安徽福利生产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所字[1994]第200号1994年5月17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几个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安徽税务...
财税【2008】第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