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应急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