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规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节能环境两品目清单”)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