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并根据《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在年度备案工作期间,应...
沪财会〔2022〕1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办公...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度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处罚,其中,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